移民美國

 

L1 + EB1c

1. 什麽是L1簽證?

    L-1簽證是簽發給外國公司之經理、主管和專業人員調派至其在美國附屬機構、子公司、分公司或合資公司工作的一種簽證。該外國公司只要在美國境外,其所屬權爲誰幷無影響。L-1簽證的簽發是基于美國作爲工商大國而實行商貿開放政策,吸引外國工商人士,促進美國工商國際化的政策。L-1簽證對其外國母公司或美國分支機構從事什麽貿易或生産生活及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是否同一等也幷無規定或要求,只要是合法經營即可。

    L-1簽證又分爲L-1A和L-1B兩種。前者是簽發給赴美國分機構的經理或主管,其在美國的居留期限最長可達七年;後者簽發給專業人員,其在美國的居留期限最長可爲五年。其專業人員在美國如果晋升爲經理或主管,其居留期可升爲七年。但無論是持L-1A或L-1B,在美國都是代表其國外的母公司工作或展開業務,其家人配偶和21歲以下子女可隨行,家屬可以在美國工作,子女享受美國免費公立教育及福利。

    L-2簽證:被調派人員的家屬(包括配偶及子女)也可以同時提出L-2簽證的申請,作爲其家屬隨行人員一同前往美國。

    L-1和L-2簽證在有效期內均爲多次往返的簽證,通常第一次爲一年有效期的簽證,一年後可簽發三年有效期的簽證,一直延續到第七年。被派人員在美工作滿一年後,可以提出移民申請。此類申請被定爲職業移民第一優先類(EB-1c),不需要向勞工局申請勞工卡,即可直接向美國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請獲得綠卡。

    L-1A簽證在申請是爲非移民簽證,但是,按照美國移民法有關條文的規定,L1簽證持有人,可以申請轉爲移民身份,取得美國的永久居留權,不受任何移民配額的限制。當申請人的申請獲得批准後,其隨行家屬亦可同時獲得綠卡。

2. L1簽證優勢

1.L-1名詞解釋
L-1是指跨國公司內部被調動的經理或具有特殊技能的的職員所具有的簽證或者身份。以中國來講,即在中國擁有一定規模企業的商人,在美國擁有分公司,其本人和即將調往美國分公司就職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具有特殊技能的職員均可申請L-1簽證,法律允許這個申請人的家屬隨行。

2.L-1簽證十六大優勢

1)可多次入境
L-1 每次有效期爲一年至三年,分爲一次進出及多次進出兩種。一般而言L-1比較容易獲得多次入境許可,節省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2)申請速度快
L-1簽證無需等待配額和排期,申請和批准時間短,第一次申請最快3個月可以獲得簽證。

3)可長期留美
L1簽證者一般有效期是一年,期將滿時,可申請延長,一般每一次可以拿到兩年的簽證。L-1A經理及主管級人員最長可獲准在美停留七年,L-1B特殊知識人員停留期不可超過五年。

4)可全家赴美
L-1 人員的家屬(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獲得L-2 的身份,跟隨來美國。辦理相關手續後, L-1的家屬可以在美國公立學校就讀幷可享受本地學費。這對重視教育的華人很有吸引力。2002 年新的法律還允許L-1 的配偶L-2 在美國申請工卡,合法工作。

5)可多人申請
在美國設立分公司,總公司通常可以派2-3人過去,而這些人都可以爲家人和孩子申請L2簽證。可同時爲多個家庭的家庭成員申請進入美國學習和生活,享受美國的各項福利。

6)可合法工作
L1的配偶L2可以在美國申請工卡,合法工作,這樣可以大大减輕L1持有人的經濟壓力。

7)可申請綠卡
持有L1簽證者,在美國公司成立一年後,即可以第一優先勞工移民的方式不需要美國勞工部的層層審批即可直接申請綠卡,不受任何移民配額的限制,直接取得美國的永久居留權。與需要50萬或者100萬美元的投資移民,雇用至少10名美國人相比,L-1持有人不僅得到的綠卡速度快,而且不需要大筆資金的投入。

8)可自由出入境
持L1簽證者,在申請綠卡期間,可以自由地在美國境內或境外做生意上的旅行。而其它很多種類型的綠卡申請者在申請期間如果沒有“請假證”(Advance Parole)就不可以自由地出入境。

9)可擁有“雙重傾向”
L1簽證能允許申請人擁有“雙重傾向”——美國政府規定在海外的大使館及領事館官員,無需L1簽證申請者去證明他們幷無移民的企圖。同時,L1持有人申請綠卡時的面談,可以選擇在美國本土的移民局辦公室,而無需在母國的使領館內進行。

10)無國籍限制
L1簽證適用于在任何國家設立的企業,只要這些企業在美國設立分公司,就可調派公司的經理主管人員與特殊知識人員前往美國發展業務。

11)無規模限制
美國法律沒有特別要求申請L1的跨國企業需做多大數額的投資,也沒有規定特別數額的注册資本。

12)無生意限制
美國法律沒有規定申請L1的跨國企業與其美國子公司間必須從事相同種類或相關形態的商業往來,只需保持正式的所有權從屬關係即可。

13)無薪水要求
L-1簽證的持有人可以不按照美國勞工市場的最低薪水標準獲發薪水,美國分公司的員工薪水水準可以由母公司參照美國子公司當地的生活水準而自行决定。

14)無學位要求
L簽證規定申請人必須在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以上擔任高級管理人員(L-1A) 或專業技術人員(L-1B),但沒有最低學位及語言的要求。

15)無行業限制
美國法律沒有對提出L1簽證申請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做出必須從事某些類別行業的規定(醫院、銀行等特殊行業除外)。

16)無配額限制
目前,美國對L1簽證沒有提出配額限制。持有人在申請綠卡期間不必爲漫長的配額排期焦慮或無盡地等待。

與需要50萬或者100萬美金的投資移民相比,L1持有人不僅得到的綠卡速度快,而且不需要大筆資金的投入,是志在美國創業的移民捷徑。在領事館申請簽證的過程中,簽證官不得以申請人具有移民傾向而拒絕簽證,因爲L1類別的簽證在移民法上給予申請人有移民或者不移民的自由。

3. L1簽證公司資格
  • (一)現存公司
  • 任何外國公司只要具備一定的經濟規模和一定數量的員工同時有經濟能力支持其已在美國的分之機構的正常運營或建立新的分支機構幷使其正常運營,即可調派其符合資格的雇員以L1身份進入美國在其已有分支機構工作或建立新的分支機構。這些在美國的分支機構可以是以下任何一種:

    (1)公司分部(Branches), 指同一公司在不同地方的經營實體,其所有權、經營權、財務等屬同一公司,只是經營地點不同。

    (2)子公司(Subsidiary) ,指同一公司在另一公司擁有股權的公司,其股權可能是100%,但最少不得低于50%。

    (3)分公司(Affiliates),分公司是較爲複雜的一種隸屬形態,在作爲L1簽證申請時,分公司是指在海外的公司和美國境內的公司這兩個公司的50%以上的股權爲作爲第三者的同一個人或機構擁有。其對兩個公司的股權只要超過50%,則不一定需要平均。比如對海外公司有58%的股權,對美國境內公司有90%的股權。如果單個人或機構擁有兩個公司的股權不足50%,那所有股東對兩個公司的股權是平均股權。比如有五個股東,那每個股東在兩個公司的股權都是20%。

    (4)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 Partners),指兩個或多個公司合作的企業、項目或貿易活動,彼此均無股權,只對經營、利潤或虧損按比例分擔或負責。在作爲L1簽證申請時,海外公司必須有50%以上的决策權及贏利或虧損的分配承擔權。

    (5)國際會計師事務所(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Firms),指在多個國家設有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實體,其股權同一,而且名稱爲國際認可。這種會計師事務所爲數幷不多。
    上述幾種分支機構只要從法定上構成了其海外母公司控股股權關係,而不論其在美國的業務,只要是合法經營,同時有支付雇員工資的能力及保持公司運轉的資金,即符合申請L1簽證的條件。

  • (二)成立新公司
  • 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國沒有分支機構,或者已有分支機構但仍打算新開公司,也可以爲其調派人員申請L1簽證。這種新公司被稱爲“新辦公室”(New Office)。其條件是只要買有或租有辦公場所,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員工的報酬幷向當地部門取得公司注册證明,L1身份的雇員赴該公司開展業務。不過,如果是新公司,則以成立公司分部(Branches)或子公司(Subsidiary)這種股權關係簡單明確的公司爲好。

4. L1簽證雇員資格

符合申請L1簽證資格的海外公司可以派其雇員赴美國分支機構工作。這些受調派的雇員必須是母公司自己的雇員,在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的時間在該母公司工作,其工作職務必須是經理、行政主管或者專業人員。經理、行政主管及專業人員是指具有下列職權者:

經理:(Managers)。至少需要有以下職權之一:
1)掌管該公司或該公司的一個部門;
2)監督指導其他主管、專業人員或行政人員的工作或掌管該公司的重要職能部門;3)對下屬人員有人事解雇權或擔任公司高層管理職務;
4)在自己的管轄範圍內有日常工作的决定權;
管理普通工人的基層主管,除非其管轄的工人屬專業人員,否則不能列入經理人員。

行政主管:(Executives)。其職權包括下列之一:
1)指導公司或公司主要部門的管理工作;
2)制訂公司整體或部分目標與政策;
3)具有廣泛的自行决定權;
4)只對上一層行政主管、公司董事會或股東負責幷接受其一般性指導。
專業人員:(Persons With Specialized Knowledge)。
指具有與雇主公司工作程序、産品或國際市場銷售等方面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專業人員”一詞在法定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從簽證申請要求上講,至少具有學院或大學學士學位以上學歷人員或者有相當于大學專業教育之工作經驗者,才符合專業人員的要求,如律師、工程師、會計、醫生、建築師、大學教師、天文學家等。有關專業人員的標準可參考其它條款。

5. 美國L1簽證轉綠卡移民快無配額無排期

L-1簽證,曾被無數人譽爲"最快、最省錢、最安全" 的"非移民" 類型的簽證,擁有第一優先、無配額、移民雙傾向的特徵,讓不計其數的人擁有了美國綠卡,它向我們證明了:經營美國公司賺美金,子女免費入讀美國公立學校,獲得全家綠卡一舉三得真的很划算!

  • L-1簽證--屬於第一優先類
  • 外國人持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後,除了以家庭團聚、投資(通常不少于50萬美元)等類別申請綠卡外,對大部分人來講,最常用的途徑都是通過職業移民來申請永久居留。而美國的職業移民政策從宏觀上來看,以吸收各國優秀人才和保護本國勞工市場爲宗旨。可身居第一優先類的人爲數不多,他們申請綠卡也無須獲勞工部批准,而大多數人都只能進入第三優先類。第一優先類的配額一般用不完,而第三優先類的配額常年不够用。持L1簽證身份的跨國公司經理人被視爲第一優先類人群。由此可以看出,美國的移民政策是把促進美國商業活動的國際化同吸收外國優秀人才放在同等的位置。可以說,在所有非移民簽證中,L1簽證是唯一得到特殊對待的。

  • L-1非移民簽證--可擁有雙重傾向
  • 非移民簽證實質上是對在美國從事臨時活動的臨時簽證,而不是在美國永久居留的移民簽證。因此,申請非移民簽證的先决條件之一,就是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不得懷有在美國永久居留的意圖,即通常稱爲“移民傾向”。在所有非移民簽證中,只有L1和H1B這兩種不把“移民傾向”作爲審核條件。也就是說,L1簽證申請者在境外申請簽證或在境內申請轉換身份時,可以合法地懷有雙重企圖,即先取得有限期的臨時居留,再根據情况和需要取得無限期的永久居留。從申請實踐上來看,L1申請也幾乎沒有因爲“移民傾向”而受到拒簽的。

  • L-1身份申請居留--簡單
  • 同其它簽證相比,以L1身份申請永久居留,在申請程序上較爲簡單,也無須提供各種複雜的材料。也就是說,只要L1身份持有人在進入美國該公司工作後,其所任職的公司只要同海外母公司的隸屬關係不變幷保持運營,一年後即可提出永久居留申請。在提出申請時,即不用通過申請永久勞工證的複雜程序,也無須提交額外的個人材料。按照這一程序可以說以L1身份申請綠卡是一個自然進程。

  • L-1申請者的英文程度--不受限制
  • 有關L1簽證一直被外界人員看得很神秘,很多人會擔心個人的英文程度和學歷、個人資産等情况,其實這些均不會對申請L-1簽證造成任何負面影響。因爲L-1簽證是美國移民局專門發給那些在美國開設了分公司的跨國公司經理及技術專業人才的工作簽證,在申請時移民局考查的對象主要是申請的中國企業和赴美開展業務的真實性,對于申請人的考核僅是個人的工作能力和赴美的必要性。L-1是屬非移民簽證的一種,但同時又准許申請人具有移民傾向, 配偶兒女還可以申請L-2簽證一起奔赴美國生活、讀書。其實申請L-1簽證的意義已遠遠超過了簽證本身,越來越多的企業界人士,敏銳地認識到L-1簽證的實質:可以輕鬆地進入美國,幷在工作一年後,申請綠卡,移民美國。

  • L-1簽證--企業家移民美國的捷徑
  • 美國投資移民多年來一直被視爲移民美國的最佳捷徑,但在風靡數年後投資者的心態已逐漸趨于理性化,投資的巨大風險已浮出水面。作爲投資者需要著重考察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和真實性,因爲一不留神至少50萬美元的投資款無法收回,最不幸的是在赴美二年後才發現投資的項目無法幫助解除臨時綠卡的附加條件,從而造成竹籃打水一場空,損失慘重。其實對于有商業背景且經濟條件良好的人士來說,是完全可以避免上述投資風險的。方法就是在美國開設分公司,選擇以企業家L-1簽證的方式進入美國,一年後申請綠卡全家移民美國。由于美國分公司的經營全是掌控在自己手中,投資額的大小也取决于個人的意願,少則5萬美金、多則上千萬美元均是由個人自己掌握,而且投資和經營的成功與否均是憑藉個人的能力和經驗,不受外界干涉,無任何額外投資風險可言。由此可見申請美國L-1簽證肯定比直接辦投資移民要保險,因爲投資資金由自己掌控,幷且移民申請通過時是一次性永久性的綠卡,而不會向投資移民那樣只能先獲得兩年的臨時綠卡。從經濟成本上說,開始投入的資金也要比投資移民少一些。所以說,開設美國分公司辦理L-1簽證,非常適合中國商人。

6. 如何確定簽證的利弊?

    美國的非移民簽證是根據需要持某種簽證進人美國的外國人在美的目的及其活動的性質進行分類簽發。也就是說,每個人都是按照自己的需要來申請某類簽證。從這個意義上講,每一種簽證只服務于特定的範圍,無所謂利或弊。但對于已經進人美國的人來講,如果其在美活動發生變化而需要其所持簽證能够滿足或適應這種變化時,不同的簽證也許就有利弊之分了。

    比如,J-1交換訪問者簽證到期後,持該簽證者必須返回原居住國兩年;H-1B簽證持有者(即臨時雇員及接受訓練者簽證)可以在美直接申請永久居留,但必須經過永久勞工證申請這一難關;B類簽證(即商務旅游簽證)申請程序最簡單,但在美只能作爲短期訪客;O類簽證(即具有杰出才能的人員的簽證)在申請簽證或永久居留時也許享有寬厚的待遇,但普通人又可能望塵末及。一種簽證如果適用範圍愈廣,活動限制愈少,則可能被認爲利大于弊;反之亦然。

    一般來講,一種簽證是否利大于弊,其主要的考量在于:
    ①這種簽證適用人員是否廣泛?
    ②申請程序的難易程度?
    ③獲得簽證容易與否?
    ④資格限制是否嚴格?
    ⑤居留期限長短以及申請永久居留是否容易?

    從這個角度上講,L-1簽證在所有非移民簽證中,可能是既兼容了某些簽證的有利之處,又擺脫了另一些簽證的不利之處的唯一的一種簽證。

    首先,L-1簽證適用範圍很廣,只要稍具規模的外國公司都可以派調其公司人員赴美共作。
    其次,赴美資格要求不高,只要做過1年以上的經理、主管或專業人員即可在其美國公司工作或設立新公司。
    第三,獲得簽證比較容易,屬少數幾種在簽證簽發時不考慮申請人“移民傾向”的簽證。
    第四,在美居留期限長,可達7年之久。
    第五,申請永久居留比較容易,屬少數幾種可以豁免永久勞工證申請的類別之一。凡此種種可以看出,美國在促進國際工商企業交往與發展方面,是不惜大開其國門的。

    因此,對于想在美國謀求發展的外國企業來說,L-1簽證是一種很有價值的簽證,如果運用合理,對企業、對經營、對個人都能帶來有益的發展。

7. 綜合申請的條件

    綜合申請(Blanket L-1 Petition)是專門爲大型跨國公司在美國境外和境內的公司之間頻繁地調派雇員而設置的申請程序。這種申請方式只適用于大公司在調派人數較多的雇員時。新成立的公司不可以提出綜合申請。綜合申請對雇員的資格要求同單個申請一樣,但由于對公司要求較高,故一般很少來用。不過,由于這種申請程序快捷簡便,.符合條件的大公司不妨來用。

    綜合申請近乎于美國學校向海外招收學生的資格一樣,一經移民局批准,在有效期內公司可自行决定調派雇員,只要雇員符合資格,數量沒有限制,也無需每次報移民局核准,由海外使領館審核即可。綜合申請首次批准3年有效,到期時需提出延期,如延期獲准,便無限期有效,無需再行延期。任何公司須符合下列要求方可提出綜合申請:

    (1)提出申請的美國公司須是其海外母公司在美國的公司分部、子公司或分公司。合資公司不符合申請條件。
    (2)調派雇員的兩個公司之間必須有實際貿易或業務往來關係。
    (3)提出申請的美國公司從事貿易活動至少1年以上。
    (4)提出申請的美國公司自己至少有3個分支機構,如公司分部、子公司
    或分公司,其地點不限于美國境內。
    (5) 還必須具備以下至少一種情况:
       ①提出申請的美國公司及其美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年營業收人共計至少達2,500萬美元,或者
       ②提出申請的美國公司及其美國分支機構,在過去12個月內至少有10個L-1申請獲得批准,或者
       ③提出申請的美國公司及其美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在美國的雇員總數至少達1,000名。

8. L1簽證常見問題

    問:美國L1簽證容易獲得通過嗎?

    答:美國L1簽證即跨國公司經理人簽證,這個簽證主要是針對特定人群的。美國移民局設計該類型簽證的目的就是爲了鼓勵跨國公司經營,繁榮美國經濟,促進美國就業。所以,通常情况只要您符合L1簽證的相關要求,簽證通過率很高,且對申請人無語言、學歷、年齡要求。

    問:取得L1簽證後一定要申請美國綠卡嗎?

    答:L1簽證是非移民簽證,取得L1簽證後您及家人就可以L1、L2身份合法前往美國(多次往返),您在美國的停留期限取决于L1簽證批准的期限。在L1簽證到期前3個月,您可以申請L1簽證延期(累計最長可延期7年),延期若被批准,您可以繼續以L1身份在批准的延長期限內在美國合法停留。
    1) 如果您僅希望在一定年限內多次往返美國及在美國停留的需要,那您可以不必申請綠卡。
    2)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想成爲美國永久居民(綠卡),那麽您就要在L1簽證有效期內申請移民簽證,取得綠卡。

    問:以L1身份前往美國後,什麽時候可以開始申請綠卡?

    答:如果您在美國的公司已經成立滿一年了,那麽您前往美國後隨時可以提出申請辦理綠卡;如果您在美國的公司是新成立的,那麽您要等該公司成立滿一年後提出綠卡申請,特別項目可當年提出申請。

    問:L1簽證持有人申請綠卡時移民局有哪些要求?

    答:L1簽證申請人如果以第一類優先EB1c方式申請移民的,移民局會對該跨國公司的美國公司經營情况有所要求。與L1簽證申請時一樣,移民局幷未對公司經營業績等制定明確的數據標準,但原則是美國公司真實存在幷正常運作。公司具備固定的辦公場所、一定的雇員(一名以上)、正常的業務往來等。只要移民局確信您美國公司合理正常運作,就可以取得綠卡。

    問:美國L1簽證與EB1c職業移民有什麽區別與聯繫?

    答:這兩種簽證機頭這明顯的區別,又有著緊密的聯繫:
    1)L1簽證是非移民簽證,而EB1c是移民簽證。
    2)這兩種簽證對申請人的要求條件很相似,所以使二者有了緊密的聯繫。通常情况下,通過L1簽證前往美國去的人士,日後大多會以EB1c的方式申請綠卡。從這個意義上講,這二者有一脉相承的關係,先以L1簽證方式前往美國,然後以EB1c方式申請綠卡。但這幷不意味著L1申請人一定要以EB1c申請綠卡,事實上他還有其他方式申請綠卡;同樣,也不意味著EB1c一定要通過L1簽證這個步驟,事實上有些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以不通過L1簽證而直接申請EB1c。

    問:L-1簽證對于雇主給雇員多少薪金有什麽要求嗎?

    答:沒有。L-1簽證對雇主給雇員的現行工資沒有數目上的要求。但是,考慮到公司的規模和市場的慣例,這個數目至少應該是合 理的。

    問:當我持有L-1簽證的時候,我可以更換工作場所嗎?

    答:可以,但前提是在類似的職務上承擔類似的職責,幷且是爲同一個美國雇主服務。但是L-1持有人提交一份修改申請,將這一更換通知移民局。

    問:在持有L-1簽證的時候,我能够更換工作,去海外母公司的另一家美國子公司工作嗎?

    答:不可以。另一家美國子公司需要另外獨立爲你申請L-1簽證。你不能利用原有的L-1簽證到另一家美國公司工作,即使它也是海外母公司的子公司。

    問:我的L-1申請剛剛被批准,我想請問我能憑藉L-1簽證在美國工作多久?

    答:這取决于你獲得的是哪一類 L簽證。L-1A簽證的最長有效期限是7年,L-1B的則是5年。簽證首次批准的有效期通常是三年或者更少,因此在你的簽證上標明的現有有效期到期後,你必須申請延期。

    問:我所供職的公司打算派我以L-1A的身份去美國分公司工作,幷要求我提供學歷證明。但是我幷沒有大學文憑,請問我是否符合L-1A的申請條件,沒有文憑是否會加大我申請的難度?

    答:雖然L-1A申請條件中要求證明受益人有擔任高級管理的能力,但是學歷只是移民局判斷受益人該能力的因素之一,L-1A本身對學歷幷沒有明確的最低要求。只要你符合L-1A的基本條件,申請一樣可以獲得批准。

    問:我所供職的公司在美國開設了一家分公司,董事會希望我能够過去主持工作。我們考慮過申請L-1A簽證,但是介于美國分公司目前尚處于起步階段,只有一名雇員,我們很難證明我在分公司擔任的職務是管理職務,請問我怎樣才能申請L-1A?

    答:貴公司美國分公司的情况屬

9. 持L-1簽證申請綠卡的有利之處

    外國人持非移民簽證進人美國後,除了以家庭團聚、投資等類別申請綠卡外,對大部分人來講,最常用的途徑一般都是通過職業移民來申請永久居留。而美國的職業移民政策從宏觀上看,是以吸收各國優秀人材和保護本國勞工市場爲宗旨。可身居第一優先類的人爲數不多,申請綠卡也無須獲勞工部批准,而大多數的人都只能進人第三優先類。第一優先類的配額一般用不完,而第三優先類的配額却常年不够用。但持L-1身份的跨國公司調派人員是被列人第一優先類。從這點可以看出,美國的移民政策是把促進美國商業活動的國際化同吸收外國優秀人材放在同等的位置。可以說,在所有非移民簽證中,L-1是唯一得到特別對待的簽證。

    非移民簽證在本質上是在美國從事臨時活動的臨時簽證,而不是在美國永久居留的移民簽證。因此,申請非移民簽證的先决條件之一,即是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不得懷有在美國永久居留的意圖,即通常稱爲的“移民傾向”。然而在選用最廣泛的非移民簽證中,不把“移民傾向”作爲審核考量的簽證,大概只有L-1和H-1B這兩種。也就是說,L-1申請者在境外申請簽證或在境內申請轉換身份時,可以合法地懷有雙重企圖,即先取得有限期的臨時居留,再根據情况和需要取得無限期的永久居留。從申請實踐上看,L-1申請也幾乎沒有因爲“移民傾向”而受到拒絕的。

    同其他簽證相比,以L-1身份申請永久居留,在申請程序上較爲簡單,也無須提供各種複雜的材料。也就是說,只要L-1身份持有人在進人美國該公司工作後,其所任職的公司只要同海外母公司的隸屬關係不變幷保持運營,1年後即可提出永久居留申請。在提出電請時,既不用通過申請永久勞工證的複雜程序,也無需提交額外的個人材料。按照這一程序可以說以L-1身份申請綠卡是一個自然進程。

    最後,取得綠卡的等候時間短也是L-1身份的一大優勢。在美國,除了美國公民的配偶、其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以及21歲以上之美國公民的父母申請綠卡不受配額限制外,其他所有移民申請,從家庭團聚到難民,從職業移民到抽籤移民,均受配額限制。這種配額從1, 000名到幾萬名不等。申請人在申請獲准後根據不同的類別,其實際獲得綠卡的等候期可以從不用等候到等候10年以上。等候期的長短則取决于該類別獲得的配額之數量以及申請人的多少而定。

    根據1990年的移民法,在家屬移民配額中,綠卡持有者的配偶及未婚子女類名額最大,每年爲114,200名;1996年的移民改革法.規定的因抗拒强迫性人口政策申請庇護類名額最少,每年1, 000名。第一優先類職業移民每年40,000名。家庭移民類配額雖然最大,但因符合條件者多,還有國家和地區的限制,因此在亞洲地區等候期最長者可超過10年。第一優先類職業移民雖然名額不是最大,但因符合條件者少,因此幾乎歷年來名額用不完。作爲被歸入第一優先類職業移民的L-1,如果永久居留獲得批准,一般不用等候即可獲得綠卡。同需要等候數年甚至10年的移民類別相比,L-1類別顯示了相當大的優勢。

    由此可見,從申請到簽證,從簽證到永久居留,L-1類別可以說是集所有非移民簽證有利之處于一身的唯一的簽證。

10. EB-1c跨國公司高管移民

    縱觀美國移民法,不難看出,絕大部份能够移民美國的人不外乎“有人”——通過親屬移民,“有才”——通過職業移民,或“有財”——通過投資移民。其中,EB-1C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移民是許多在美國及海外擁有公司的跨國企業將其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以L-1A工作簽證派遣到美國去帶領美國公司的營運之後,備受這些主管或經理青睞的移民方式。

    該類別要求必須在美國和海外有兩個公司,相互爲母子公司關係;海外的公司可以是母公司,美國的公司是子公司,或反之;購買現有的美國企業,或在美國成立新的公司均可。

    符合這一移民形式條件的經理或行政人員,必須在過去三年內至少爲作爲其申請人的跨國公司工作過一年,幷且其工作性質,必須是管理階層的工作。如果受益人已經身在美國,那麽,受益人在來美國之前的過去三年內,必須爲母公司工作過一年。此外,經理或行政人員的職務,需要符合如下條件:
    1.主管公司的機構或其重要組成部分;
    2.有權制定公司的經營政策或經營目標;
    3.有自行主導的决定權;
    4.只受上級高級行政人員、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一般性監督。

    EB-1C適用于申請移民的跨國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該類別優點是:
    1. 以跨國公司經理及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的身份辦理移民,無學歷要求,强調的是經營管理經驗,比較適合那些無學歷,但有經營管理經驗的人士。
    2.不需要其它公司作爲雇主,本公司即可提出申請。
    3."全家得綠卡”, 跨國企業經理本人、其配偶及21周歲以下未婚親生或收養子女均可同時申請綠卡,主申請人獲得批准,則全家同時獲得批准。 綠卡持有者除沒有選舉權外,其它一切福利待遇工作機會等絕大部分與美國公民相同。
    4.該類綠卡爲永久正式綠卡,不像投資移民和婚姻移民取得的綠卡(頭兩年爲臨時綠卡,兩年到期後,移民局會重新審核决定是否授予正式綠卡)。
    5.不用排期。不必向勞工部申請勞工證,直接向移民局申請,申請周期短。只需正常的幾個月或一年多的審理時間就可取得綠卡。
    6.除了律師服務費,其餘開銷與成本都是花在自己公司上。不像投資移民,巨額投資款是放到別人的項目中導致風險不可控。
    7.在申請綠卡前,L-1 人員的家屬(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獲得L-2 的身份,跟隨來美國。辦理相關手續後, L-1的家屬可以在美國公立學校就讀幷可享受本地學費。這對重視教育的華人很有吸引力。2002 年新的法律還允許L-1 的配偶L-2 在美國申請工卡,合法工作。